五.行政许可及有效期:
(一)行政许可证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3年
六.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
(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七.办理流程及示意图: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场处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凭证→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须组织听证、公示)→市场处负责人初审→市场处分管领导审核单位→厅领导审定→报文化部备案→网上公示审批结果 -> 审批结束归档。
文化部市场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统一编号。
办理流程示意图 :
八.管理要求: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材料明细: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具体格式、内容要求附后);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主要监管措施: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以上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或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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