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审查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初审 |
联系人: | (社会管理处)单汝宏 |
联系电话: | (0571)56352076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申报条件: |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
材料明细: |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
办理流程: |
申请单位持有关符合条件的书面材料,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证》。 |
流程图: | 流程图 |
主要监管措施: |
(1)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联系电话:0571-87054547。 |
相关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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