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83662013-09-04 00:00:00 来源: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通信网安〔2013〕80号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企业
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1号令)、《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关于明确2012年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网络安全年检事项的通知》(工信保函〔2013〕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浙江省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为保证电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作为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防护相关工作的依据:
《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YD/T 1729-2008)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门户综合网站系统》(YDB 106-2012)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即时通信系统》(YDB 107-2012)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网络交易系统》(YDB 108-2012)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信息社区服务系统》(YDB 109-2012)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邮件系统》(YDB 110-2012)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搜索系统》(YDB 111-2012)
《增值电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系统》(YDB 112-2012)
《域名服务系统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YDB 113-2012)
《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要求》(YDB 114-2012)
《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检测要求》(YDB 115-2012)
《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要求》(YDB 116-2012)
《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检测要求》(YDB 117-2012)
二、工作步骤及内容
(一)电信网络划分。增值电信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实施指南,统筹兼顾电信网络的网络类型、业务类型、服务地域、企业内部管理归属等,将本企业的电信网络划分成不同的定级对象,并分别确定各自的安全保护等级。需定级的网络单元类型包括:门户综合网站系统、即时通信系统、网络交易系统、信息社区服务系统、邮件系统、搜索系统、互联网接入服务系统、域名服务系统、互联网内容分发、互联网数据中心、移动互联网应用商店等。
(二)安全等级划分。增值电信企业应当根据定级对象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实施指南,将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划分为1到5级,其中5级为最高安全保护等级。
(三)安全等级确定。增值电信企业应通过“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及安全评测系统”,将定级结果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安全保护等级拟定为第3级及以上级别的定级对象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和增值电信企业共同商议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对于安全保护等级拟定为第2级及以下级别的定级对象,无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定级结果备案。增值电信企业应向我局办理定级结果备案,备案时企业应该根据定级对象分别填写、提交信息登记表。各企业应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登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及安全评测系统”(系统登录地址:https://www.mii-aqfh.cn/)填写《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其中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表、网络单元基本信息表,样表见附件1、2、3),完成本企业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工作。《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报指南》与《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单元定级流程及方法》等请登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及安全评测系统”下载查看。
(五)定级结果调整。在电信网络运行过程中,当定级对象因为改建、扩建而影响其安全保护等级时,或因为定级对象的合并或拆分而改变定级对象的涵盖范围时,增值电信企业应按照上述定级步骤重新确定相关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向我局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增值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定级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加强工作保障;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学习和宣贯,正确理解电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充分认识相关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工作将纳入2013年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考核要求,各增值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定级备案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确保数据准确,并按时报备。
附件: 1.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
2.企业基本信息表
3.网络单元基本信息表
4.定级备案相关填表说明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3年8月15日
(联系人:龙泉、李扬;联系电话:0571-87060678;邮箱:wac@z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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